2023年3月15日14时36分,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杏花二中队民警在辖区郭宏线2公里500米路段执勤时,发现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三轮车缓缓驶来,形迹可疑。于是,执勤民警立即示意该车靠边停车,接受检查。
![]() ![]() ![]() 检查中,民警发现驾驶人浑身酒气,经呼吸式酒精测试,检测结果为64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经进一步查询发现驾驶员王某德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最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相关规定,民警依法对王某德多项违法行为合并予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,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,王某德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,并表示今后一定遵守交通法规。
文 字:张兴亮
编 辑:王傲冰
审 核:贾 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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